问题 | 住房公积金可以提现吗 |
释义 | 一、住房公积金可以提现吗 住房公积金是可以直接提取现金的,但需要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一)、离、退休支取: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离、退休批文、复印件。 3、由单位财务人员带上述资料、单位收据、单位印鉴到中心办理销户支取业务,需填写支取表。 (二)、出国、出境定居: 1、职工个人申请报告经单位审批盖公章。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有关部门批准移居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内地证明文件、复印件。 4、由单位财务人员带上述资料、单位收据、单位印鉴到中心办理销户支取业务,需填写支取表。 (三)、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职工个人申请报告经单位审批盖公章。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终止劳动关系批文、复印件。 4、已托管的职工可由本人办理销户支取业务,未托管的需单位证明,由单位财务人员带上述资料、单位收据、单位印鉴到中心办理销户支取业务,需填写支取表。 (四)、在职期间去世的: 1、受遗赠人或合法继承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报告经单位审批盖公章。 2、受遗赠人或合法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已故职工死亡通知单。 4、公证处出具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的公证书。 5、由单位财务人员带上述资料、单位收据、单位印鉴到中心办理销户支取业务,需填写支取表。 (五)、购买自住住房: 1、职工个人申请报告经单位审批盖章。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①购买商品房支取需提交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复印件及购房首付款(房价的30%以上)收据原件、复印件。 ②购买单位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需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审批的《优惠售房批复》和《房价计价表》,售房计价表及购房款(房价的30%以上)收据原件、复印件。 ③职工购买二手住房时,个人申请须经单位审批盖章,单位业务人员须带单位收据和印鉴,带本人购二手住房已过户的新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契税票据原件、复印件,支取申请人个人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为职工办理部分支取业务。 4、须单位财务人员带上述资料、单位收据、单位印鉴到中心办理部分支取业务,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上年结转的定期整数,需填写支取表。支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交夫妻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 (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职工个人申请报告经单位审批盖章。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交《土地、规划使用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书》原件、复印件。 4、由单位财务人员带上述资料、单位收据、单位印鉴到中心办理部分支取业务,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上年结转的定期整数,需填写支取表。 5、支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交夫妻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 (七)、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1、职工个人申请报告经单位审批盖章。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贷款帐户的应还贷款余额。 5、由单位财务人员带上述资料、单位收据、单位印鉴到中心办理部分支取业务,职工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须满伍千元的方可办理部分支取还贷业务。需填写支取表。 6、支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交夫妻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大连住房公积金提取前提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具体如下:一、大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部分提取条件1、职工因购买具有所有权自住商品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而提取;2、职工因购买自住上市交易存量产权住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而提取住房公积金;3、职工因购买自住公有住房产权且未办理购房贷款而提取住房公积金;4、职工因购买军队土地上建造的自住商品住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而提取住房公积金;5、职工因购买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商品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而提取住房公积金;6、职工因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7、职工因患有市政府公布列入社会就医救助范围的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并定期进行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提取住房公积金;8、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9、职工因遇突发事件(、、事故、自然灾害等)提取住房公积金;10、职工因家庭月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标准,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提取住房公积金;11、职工因建造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12、职工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13、职工因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组合贷款本息、省内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14、职工因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月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15、职工因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二、大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销户提取条件1、职工因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额,同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的;2、因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额,同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的;3、职工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原因由继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额,同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4、职工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行政区域继续工作,且户口迁出本市或不在本市的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额,同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5、职工因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额,同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6、职工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额,同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7、工因离休、退休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额,同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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