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职业转换业务是否可以从县或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业转换是指受聘用的人员在单位或者职业上发生转移或者改变的情况。如果职业转换过程中发生了工伤事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工伤职业转换的意见》规定,职业转换应当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协商后实行,且职业转换期间的工资待遇应不低于原职业工资待遇。至于县或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具有办理工伤职业转换的权限,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职业转换是指受聘用的人员在单位或者职业上发生转移或者改变的情况。 国务院《关于实行工伤职业转换的意见》第二条:职业转换应当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协商后实行。 国务院《关于实行工伤职业转换的意见》第五条:职业转换期间的工资待遇应不低于原职业工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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