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取证的法定程序 |
释义 | 1、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等。 2、调查取证申请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由律师事务所留存。 二、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基本程序: 1、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必须向被调查人出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并由二人以上进行。其中可以包括其他律师事务所共同办理本案的律师。 2、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可以在征得被调查人同意后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3、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见证人或基层组织、单位、司法机关代表人等相关参与人员签名。 4、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最好有见证人在场,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取证的见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5、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三、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 1、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 2、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就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以及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3、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附书面辩护意见。 4、辩护律师如发现其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应当在征求委托人、当事人同意后,提交公安机关或书面向公安机关提出调查建议。 总结:关于律师取证的法定程序这个问题,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程序的一些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第30条: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第40条: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等人员组成。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7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二)助理法官、书记员、法警等从事司法辅助性事务工作的并不是办案人,不具有调查取证权。 因为,调查取证是审判执法工作,不是司法辅助性事务工作。人民陪审员非法院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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