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 房屋征收从启动到被征收人维权,总共包括了前前后后11个环节: 1.依建设单位申请,政府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2.发展改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就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查,其性质为预审批。 3.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4.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就不得新改扩建和改变房屋用途;有关单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5.组织有关部门论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6.征求意见期满后,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 7.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8.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9.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10.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宣传、解释。 11.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对于补偿有哪些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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