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宿迁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条件是什么 1.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照统筹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允许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具体实施方案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3.缴费单位应当在已申报社会保险费限缴日期之前申请办理。 二、宿迁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法律依据节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2.《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 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第二十五条:参保单位因不可抗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老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参保单位必须全额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