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电信设施的安全保护区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市区内、外架空电信光(电)缆分别向两侧水平延伸0.75米、2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二)市区内、外地下电信设施分别向两侧水平延伸0.5米、3米;(三)室外电信设备以及配套设施向四至水平延伸1米;(四)野外电信设备以及配套设施向四至水平延伸3米。 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在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沙、挖沟、取土、钻探;(二)爆破、烧荒、焚烧物品;(三)搭建附属物,设置水池(窖)、粪池、牲畜圈、沼气池;(四)倾倒或者堆放垃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对电信设施造成破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电信设施的行为:(一)侵占、哄抢、盗窃、损毁电信设施;(二)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电信设施;(三)接入通信系统取电;(四)向电信设施射击、抛掷物体;(五)在电信设施上附挂物体、攀附农作物、拴系牲畜、摇晃拉线、攀爬杆塔;(六)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损毁电信设施警示标志、保护设施;(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