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优先使用权抗辩机制是什么? |
释义 |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是指先使用人在他人商标注册前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的权利,但不能扩大使用范围或转让许可。该制度的立法价值在于保护先使用人的利益,稳固社会经济关系,实现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和先用权人利益平衡。 法律分析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是指某人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当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先用人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的权利,但该使用人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也不能转让或许可该未注册商标。 因为如果离开该项制度的保障,他人完全可以将在先使用一定年限且具有相当市场声誉的未注册商标抢先注册,然后反过来禁止在先使用人使用自己的商标;这样,在先使用人多年培植的商标信誉可能会因为这种抢注行为而丧失殆尽,抢注者则可以轻而易举地利用他人已经建立起来的商品信誉和市场声誉占领市场,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先用权制度的立法价值就在于,保护虽没有注册但已经在市场上有一定声誉的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利益,从而稳固已有的社会经济关系,实现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和先用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拓展延伸 商标优先使用权抗辩机制的适用条件和效力分析 商标优先使用权抗辩机制是指在商标纠纷中,被控侵权的一方可以通过主张自己拥有商标优先使用权来进行抗辩。该机制的适用条件包括:1)被控侵权方在先使用商标并在相关市场上建立了一定的知名度;2)被控侵权方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存在相似性或相关性;3)被控侵权方的商标使用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该机制的效力取决于被控侵权方能否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拥有商标优先使用权,并且能否证明其在相关市场上的实际使用情况。在法庭审理中,法官将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该机制是否适用,并作出相应的判决。因此,商标优先使用权抗辩机制在商标纠纷中具有一定的实际效力和法律保障作用。 结语 商标优先使用权抗辩机制在商标纠纷中具有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该机制允许先使用商标并在市场上建立声誉的一方主张自己拥有商标优先使用权,以保护其利益。这种机制的适用条件包括先使用商标的知名度、与原告商标的相似性或相关性以及使用范围等。被控侵权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拥有商标优先使用权,并证明其在市场上的实际使用情况。法官将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该机制是否适用,并作出相应的判决。商标优先使用权抗辩机制的存在,确保了先使用商标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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