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致一人以上轻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随意殴打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同时,寻衅滋事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公私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量刑。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一、寻衅滋事罪中强占公私财物如何认定 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具有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应定为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