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刑如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释义 | 法律分析: 减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具体如下: 1、因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罪犯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当相应缩短; 2、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等于主刑,同时执行。因此,减刑后被判处管制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应缩短也应等于减刑后的管制期,否则不能同时执行; 3、被判处有期徒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减刑后应当相应缩短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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