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北京地区新成立的单位为职工缴存 住房公积金 可以根据单位自身的情况在5%到12%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已建并按月缴存的单位需要调整缴存比例的可在每年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自行选择调整,无需提交任何材料。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核定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