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告人的证言在刑事上诉中具有一定的作用,但需要综合考虑证人的身份、证言的内容和相关证据的证明力等因素进行评估。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被告人有权作出口供,但不得强迫其作伪证、作不实证。 2.《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上诉人提出新证据的,应当说明其为何不能在原审中提出;对于原审未经核实的证据,应当说明其证明力。 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上诉人提出的新证据,经人民法院查明属实后,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上诉人在上诉期间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而没有提出的证据,经人民法院查明属实后,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除外。 4.《证人证言规范化工作规定》第三条规定,法庭应当充分听取证人证言,对证言逻辑关系、时间顺序、人物关系、因果关系等进行验证,结合其他证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全面评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信度和证明力。 总结:在刑事上诉中,被告人的证言需要充分考虑并综合评估其真实性、可信度和证明力,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