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离婚纠纷中的生育津贴问题,如何解决以及法律所规定的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离婚前获得的生育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配。离婚后获得的生育津贴属于个人财产。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和其他应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生育津贴属于工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是离婚前取得的生育津贴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平均分配为原则。如果是离婚后取得的生育津贴,则属于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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