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独资企业国税缴纳比例是多少? |
释义 | (一)查账征收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每月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5、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7、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核定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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