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 联合体中标,按照联合体的内部分工,各自按资质类别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工作,能够提高中标人的履约能力。防止中标人因履约能力差而转包采购项目,损害采购人的利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就意味着必须要确定一个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时,联合体成员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当由联合体协议确定。联合体牵头人只能依据联合体协议、要求联合体成员承担相关工作和责任,理论上联合体牵头人对联合体成员没有约束力。而且,只要招标人没有专门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一定非要牵头人才能提交,联合体各方共同提交也是可以的。 由此不难看出,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