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因为工作原因,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才属于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如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