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一)积极配合工作 应携身份证按通知的时间尽快到法院领取相关诉讼材料。第一次领取诉讼材料时,务必留下您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并按法院工作人员提示填写好《送达地址确认书》,并记下案件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如果您在短期内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到法院领取诉讼材料,您可以委托您的近亲属、或基层组织推荐的公民、律师等作为代理人,由其携带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前来法院领取;或者短信、微信告知具体邮寄地址,之后法院将以“司法专邮”方式向您邮寄送达诉讼材料。 (二)积极应诉举证 领取诉讼材料后,您应仔细阅读诉讼材料,此后在指定期间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并提供相关证据。提供证据的同时应制作好证据目录,列明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等。在答辩举证的过程中,应实事求事,不能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此外,调解结案能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维系双方感情。同时,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具备与判决书同样的强制执行力,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特别建议当事人互让一步,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争取调解结案。 (三)保持理性平和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保持理性平和的心态,遵守司法礼仪,尊重法院工作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原告可能因为案件迟迟没有进展而心烦,被告可能因为被起诉或财产被查封而气躁。对此,芙蓉区法院建议您理性平和地向负责您案件的法院工作人员表达诉求,按法律规定来解决您的问题。法院的工作宗旨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不可有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违法行为,否则会被追究罚款、拘留甚至刑事制裁等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