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判决书的种类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的判决中,若行政行为正确合法,原告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确实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判决被告限期履行。行政行为确实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判决确认无效。行政行为轻微违法等情形,判决确认无效。对于行政处罚,法院可以判决变更。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在二审案件中,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变更、改判或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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