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低保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一、申请范围和条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资帮助的权利。其主要对象是:(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期满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在职人员、下岗人员、退休人员中,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和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对于申请对象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保障:1.虽符合上述保障对象的规定,但家庭日常实际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其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的。2.家庭有非生活必需品,如电脑、移动电话、摩托车、汽车和养有宠物的。3.家庭人均月收入虽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其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经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4.其它情况。二、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一)个人申请: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申请人(户主)通过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申请书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3.残疾证等其它相关证明。(二)社区初审: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通过入户调查、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并张榜公布。(三)街道办事处或镇(乡)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评议、核实、公示后签署意见,并附申请对象的申请书、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原始证明及有关材料,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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