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出租人的解除权 普通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享有解除权,能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有4种: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4)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2、承租人的解除权 (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致承租人无法对标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赁权的。 一、承租人应该享有哪些义务? 1、合理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的义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