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事人在仲裁中对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救济: 1. 请求仲裁复议:当事人可以在仲裁结果作出后15日内向仲裁机构提出请求仲裁复议申请。仲裁机构收到请求后应当依法组成复议组织进行复议,并在1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2. 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在仲裁结果作出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仲裁结果进行审查,撤销或者更改仲裁结果。 3. 请求调解:当事人可以请求调解机构介入,进行调解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组织协助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