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污染事故分级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
释义 | 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应主要根据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来划分,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环境污染事故就是由环境污染引起的一些安全损害事故,不止会造成一些人身损害,可能也会导致一些财产损害,对于环境污染事故分级标准法律是有一定的规定的。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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