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彩礼返还有三种情况:未结婚登记、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规定应遵循当地风俗、照顾无过错方、公平原则。判断公平需要考虑双方利益均衡。彩礼返还的情况包括: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对于彩礼返还的限制性规定,除遵循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1、当地风俗习惯原则。法律适用中有一条规则,即“有法可依、无法依据政策、无政策可依据习惯”。因此,在彩礼的认定、范围、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等方面,应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3、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根据双方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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