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审终审的民事案件有哪些? |
释义 |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审终审的案件类型,包括选民资格、失踪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财产无主、调解协议、担保物权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也属于一审终审。判处死刑和刑法规定的刑罚案件需要经过复核程序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对于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提出再审申请,若符合一定条件,如违反程序、有新证据等,可以进行再审。再审的情况包括多种可能,如证据不确实、法律适用错误、损害利益等。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7、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8、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9、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10、民诉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民事案件是否可以一审终审再审 1.当事人的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再审: (1)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 (3)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4)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原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 (6)同一法律事实或相同法律关系在实体处理上出现了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生效判决的; (7)原裁判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的; (8)原裁判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9)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10)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结语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终审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判处死刑案件、刑法规定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以及民诉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可根据一定情形提出再审申请,如原审违反法定程序、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证据不确实或不充分等。再审旨在确保裁判公正,保护各方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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