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法律依据: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国或者赴港、澳、台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九)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遇到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本人或者配偶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二)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符合前款第(一) (五) (六)项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能满足使用时,其配偶可以提取自身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符合前款第(八) (十)项情形之一的,其配偶可以提取自身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