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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大连公积金提取条件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法律依据: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国或者赴港、澳、台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九)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遇到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本人或者配偶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二)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符合前款第(一) (五) (六)项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能满足使用时,其配偶可以提取自身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符合前款第(八) (十)项情形之一的,其配偶可以提取自身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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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3:5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