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通过无效合同要求工程款? |
释义 | 在日常工作中,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承包人可以选择按照实际结算方式或参考无效合同进行结算。承包人也可以通过司法手段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基本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开工和竣工日期、质量保修期、造价、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设计文件和设备的供应等。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无效的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或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 法律分析 在日常工作中,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赋予了承包人选择结算标准的权利。通常情况下,承包人可以选择按照实际结算方式,也可以选择参考无效合同进行结算。 一、约定的工程质量与国家不一样怎么办 依法通过司法手段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的,该约定无效,建设工程发生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承担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等责任;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哪些 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内容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的名称和地点; 2、合同的范围和内容; 3、开工、竣工日期; 4、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5、造价; 6、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7、设计文件; 8、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 9、协作事项; 10、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施工无效的情形如下: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拓展延伸 工程款支付比例规定 工程款支付比例的规定:发包人需要按照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其中,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在日常工作中,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承包人可以选择按照实际结算方式或参考无效合同进行结算。但如果约定的工程质量与国家不一样,承包人应当依法通过司法手段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此外,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开工和竣工日期、质量保修期、造价、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设计文件和设备的供应等。而建设工程合同施工无效的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或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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