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是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那原告也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