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既遂的刑罚规定 |
释义 |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既遂的处罚及构成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导致国有公司破产或遭受严重损失,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条件包括:主体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客体为国有公司财产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主观上为过失,客观上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过失犯罪需预见危害社会结果且法律规定才负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一般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既遂是怎么处罚的 1、一般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既遂的处罚: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如何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1、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满足的条件分别是:主体是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客体是国有公司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主观上是过失;客观上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破产或遭受严重损失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结语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既遂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进行规定。一般情况下,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指的是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导致国有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进而给国家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该罪的条件包括主体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客体为国有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主观上为过失,客观上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导致国有企业破产或遭受严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过失犯罪需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若因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而发生该结果,则构成过失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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