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未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免疫的儿童,按照免疫程序进行补种。(1)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免疫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2)未完成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的3月龄~5岁儿童使用百白破疫苗;6~11岁儿童使用白破疫苗;12岁及以上儿童使用成人及青少年用白破疫苗。(3)未完成脊灰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小于4岁儿童未达到3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3剂次;4岁及以上儿童未达到4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4剂次。(4)未完成3剂次含麻疹成分疫苗接种(含强化免疫等)的儿童,应补种完成3剂次。(5)未接种卡介苗的小于3月龄儿童可直接补种,3月龄~3岁儿童对PPD试验阴性者补种,4岁及以上儿童不予补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六条 国家实行免疫规划制度。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适龄儿童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