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发送信息很方便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找不到被告的情况。在穷尽了常规联系方式后,人民法院会釆用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在诉讼程序之外,在当事人之间已经签订了合同,达成合约的情况下,在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方当事人找不到另外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为了因应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本条借鉴《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司法文书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即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所谓公告方式,是指意思表示有相对人时,在穷尽联系方式仍然联系不到对方当事人,如电话、邮件、信件、微信等方式都找不到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以公告的方式向对方发岀意思表示,并赋予其法律效力,否则债务人就很可能以“人间蒸发”的方式逃避债务。故本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往往遵循以下的裁判规则:1、前提条件: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得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竞争关系;2、主观层面:行为人主观故意或过错;3、客观层面:结合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等因素论证行为具有不正当性;4、行为结果:给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损害。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侵犯商标权属于不正当竞争吗 侵犯商标权属于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行为有:(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近似商标属于不正当竞争吗 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用来误导消费者的,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损害吗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正当竞争一般是指经营者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侵犯商标权属于不正当竞争吗 侵犯商标权是不正当竞争。侵犯商标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相似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行为。而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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