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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离婚前的共同债务,离婚后男方无财产执行,但女方有财产执行,法院能否强制执行?
释义
    您好。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需要共同偿还,如果双方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以双方协议优先,如果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各自的对债务的清偿数额和方式。
    关于法院对共同债务的执行,如果男方无财产执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如果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又拒绝报告财产或者进行虚假报告、拒绝交出或者提供虚假财务会计凭证的,债权人可以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男方予以罚款、拘留。
    另外,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如果发现男方有高消费的情况,还可以申请法院限制被申请人的高消费。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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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8: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