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毒品运输罪怎么处罚? |
释义 |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3)如果公安和检察院无法举证证明运送人是知道所运送之物是毒品的:疑罪从无,无罪。 (4)携带者本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毫不知情”,但有权利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毫不知情”以自证无罪,这是权利、但不是义务。在携带者本人无法证明自己“毫不知情”时,只要公安和检察院拿不出证据证明其知情:仍然是无罪;如果携带者能自证毫不知情、同时得到公安和检察院、法院认可的,可以为证明自己无罪带来更大的机会、以更快的解决问题。对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冤假错案保证司法公正、对犯罪嫌疑人本身来说,都有更好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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