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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风险投资公司的特点和本质
释义
    法律分析:风险投资具有与一般投资不同的特点,表现在:
    (1)高风险性。 风险投资的对象主要是刚刚起步或还没有起步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规模小,没有固定资产或资金作为抵押或担保。由于投资目标常常是“ 种子”技术或是一种构想创意,而它们处于起步设计阶段,尚未经过市场检验, 能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高风险性是风险投资的本质特征。
    (2)高收益性。风险投资是一种前瞻性投资战略,预期企业的高成长、高增值是其投资的内在动因。一旦投资成功,将会带来十倍甚至百倍的投资回报。 高风险、高收益在风险投资过程中充分体现出来。
    (3)低流动性。风险资本在高新技术企业创立初期就投入 ,当企业发展成熟后, 才可以通过资本市场将股权变现,获取回报,继而进行新一轮的投资运作。因此投资期较长,通常为4~8年。另外,在风险资本最后退出时,若出口不畅,撤资将十分困难, 导致风险投资流动性降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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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5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