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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涉嫌行贿或者共同职务
释义
    监察委的立案的对象只限于监察对象,监察法未授予监察委对监察对象以外的人员立案调查权限。亦即,监察委可以依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采取留置措施,但无权对此类人员立案调查。
    留置是十二项监察权限中唯一的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它与《行政强制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强制措施都是不同的。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
    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留置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监察机关对严重职务违法犯罪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严格来说,采取留置措施和政务立案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可以作为参考的是这两套程序的宣布通知环节,《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从这两款规定来看,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立案调查决定要通报相关组织,通知当事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布;采取留置措施的,一般应当及时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公安部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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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4: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