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方要求分手费是否涉及敲诈勒索? |
释义 | 男方自愿补偿分手费不算敲诈,但分手费并非法律概念,我国法律未对其进行规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自愿订立合同,但分手费的要求可能违背平等原则,导致意愿不平等。分手费属于自然债权,无法强制执行。法院不支持分手费,但若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法律不会干涉。因此,男女双方可自行协商是否支付分手费。 法律分析 一、索要分手费算不算敲诈勒索,男方自愿补偿 1、索要分手费男方自愿补偿不算敲诈。只有在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索要,且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才算敲诈,构成犯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分手要分手费是否合法 1、分手费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到的一个词汇,但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分手费的规定,国外的法律也没有类似的概念。 2、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因此,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思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是意思自治原则。同时法律还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而分手费的提法,恰恰违背了平等与意思自治原则。一方当事人以给付分手费作为结束双方关系的条件,即便是在其没有任何胁迫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另外一方当事人意志自由难免处于强制状态,意志自由的被强制必然导致了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也自然受到了质疑。 4、分手费并不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向另外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财产作为补偿时,法律是不禁止的。不过这种债权关系应当属于自然债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债权的实现是基于履行义务一方道德上的自省。 5、分手费一般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如果男女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一个愿意给一个愿意接受,这种情况下法律也不会进行干涉。只不过,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从而起诉到法院的时候,法院不支持分手费。从这点上来看,分手的时候这个分手费也不是必须要支付的,完全是建立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索要分手费男方自愿补偿不算敲诈勒索。然而,分手费并不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法律也不会强制支持。分手费的支付应建立在男女双方的自愿协商基础上。因此,在处理分手费问题时,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章一般规定第三百二十九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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