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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形式有哪些?
释义
    实际生活中,针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案件层出不穷,虽然目前我国尚无明确的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但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的总结,对于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自愿认领
    自愿认领是指生父自愿承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自愿认领可因生父明示的意思表示或抚养的事实而产生。
    自愿认领一般要求以一定的方式进行,为要式行为。如《日本民法典》规定,须向户籍部门申报认领;如《法国民法典》规定,须经过公证认领;有的国家如《瑞士民法典》规定,须向身份管理官申请认领;有的国家规定,须向监护法院申请认领。
    认领行为是一种身份性质的民事行为,不得代理。但是,也有的国家规定,自愿认领只须生父存在认领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履行其他的形式。在非婚生子女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自愿认领该非婚生子女须经生母的同意;在非婚生子女为成年人的情况下,自愿认领该非婚生子女还须经成年于女本人的同意。
    (二)强制认领
    强制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动认领时,有关当事人以充分的证据诉至法院,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确认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之间的血缘关系。强制认领的根本目的在于制裁逃避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强制认领以非婚生子女与认领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为前提,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强制认领的发生原因和事实,如证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与生母存在同居事实,或通过申请进行“亲子鉴定”等。提起强制认领的请求权人一般是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非婚生子女本人。有的国家还规定了强制认领的诉讼时效,大多数国家规定为一年,有的国家则规定为二年。
    一、亲子鉴定的具体规定
    亲子鉴定,是指运用生物学、遗传学以及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根据遗传性状在子代和亲代之间的遗传规律,判断被控的父母和子女之间是否亲生关系的鉴定。涉及的案件包括: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财产继承纠纷、医院产房调错新生儿导致的亲生子认定,以及被拐骗和失散子女的认领等。亲子鉴定主要以人的血型和血型以外的单纯遗传性状的遗传规律为基础,遗传性状是由位于细胞核内染色体上的基因所控制的,并通过亲代与子代间基因的传递将个体特征遗传给子代。基因的传递遵循一定的规律。
    (一)子代基因都来自亲代,一半来自父亲,一半来自母亲。
    (二)除非亲代一方(或双方)有某一基因,否则子代不会有该基因。
    (三)如果亲代一方为基因纯合子,则所有子代都携有该基因。在亲子鉴定中最常用的方法是血型检验,所有的血型系统(红细胞血型、白细胞血型、血清型、红细胞酶型)都是按照孟德尔遗传规律由亲代传给子代的,都可以作为亲子鉴定的依据。
    然而血型鉴定的结果只能作为否定亲生关系的根据,尽管非父排除率和肯定父权的机率可达到99%以上,但仍不能100%肯定。血型以外的遗传性状,如指纹、耳垢型、PTC味盲、外貌特征,以及妊娠期限、生育性交能力等的鉴定只能作为亲子鉴定参考。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已能将DNA片段的分子通过杂交得到DNA指纹,如此技术应用于亲子鉴定,可将随机相同机率缩小到三百亿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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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5: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