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批捕后是否可以更改逮捕决定? |
释义 | 人民检察院一般不会释放已经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但如果证据不足,可能会被释放。逮捕程序包括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或不批捕的决定等。 法律分析 一、人民检察院批捕后还能放吗? 人民检察院批捕后一般是不会再释放了。“批捕”即检察院认为你有罪了,提请法院根据该嫌疑人行为判决刑期。从实践操作中,检察院批捕后,法院判决无罪释放比较鲜见,恐会涉及到批准逮捕的行为有瑕疵(即会引起检察院抗诉)乃至于被羁押人申请“国家赔偿”。若涉嫌犯罪的行为不重且有悔过或有减轻处罚的情节的话,建议争取缓刑,即法院判决后释放。 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序是什么?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由立案侦查的单位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后,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 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证据进行审查,检察机关采取办案人员阅卷,审查起诉部门的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的方法进行审查。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查批捕,应当交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后,对于被拘留的对象,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如果公安机关不同意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公安机关的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在复议、复核期间,对于已经被拘留的对象,公安机关必须释放。 人民检察院如果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抓捕,那么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再释放的,逮捕时非常严重的处罚了。如果犯罪嫌疑人经过调查确实有犯罪的事实证据的,将会进行判决。如果经过审查以及补充侦察等一系列的程序既然没有证据制支撑的,将会被认定为证据不足进行释放。 结语 人民检察院批捕后一般不会再释放,因为批捕意味着检察院认为被逮捕人有罪。尽管法院判决无罪并释放的情况较少见,但如果批捕行为存在瑕疵,可能引起检察院抗诉或被羁押人申请国家赔偿。对于涉嫌犯罪行为不重且有悔过或减轻处罚情节的人,建议争取缓刑,即法院判决后释放。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程序包括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或不批捕等步骤。如果证据不足,被逮捕人可能会被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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