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