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无效责任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前者具有法定性,后者具有约定性;前者产生于先合同义务,后者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前者保护信赖利益,后者保护履行利益;前者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后者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导;前者的责任形式是赔偿损失,后者的责任形式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 虽然这两罪的主体都为司法工作人员,侵害的客体都为国家司法机关对在押人员的正常管理和正常工作秩序,客观方面都存在使在押人员脱逃的行为。但前者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而后者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主观心态表现为过失,而后者的主管心态表现为故意。前者为结果犯,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而后者为行为犯,不以造成严重结果为要件。 2、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与玩忽职守罪 虽然这两罪主体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的同类客体均为国家机关职权的不可亵渎性,主观方面都表现为过失。但前者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而后者则是指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前者主体特指为司法工作人员,而后者则泛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者侵害的为司法机关对在押人员的正常管理和正常工作秩序,而后者侵害的客体则为国家机关职权的不可亵渎性。前者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而后者则是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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