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下列区别: 第一、产生的依据不同。 第二、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 第三、责任的性质不同。 第四、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 第五、归责原则不同。 第六、构成要件不同。 第七、免责事由不同。 第八。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 第九、责任形式不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