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伤医疗赔偿标准如下: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根据医药费和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本单位没有标准的按30元天计算;残疾辅助具费:按需确定;工伤期间的工资:停工留薪期不得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 3、伤残等级评定后,享受伤残待遇;住院期间护理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工伤保险待遇有下列赔偿项目: 1、工伤医疗待遇; 2、停工留薪待遇; 3、辅助器具配置待遇; 4、生活护理费; 5、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工亡待遇。 综上所述,对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等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职工月工资的一定倍数来算;伤残津贴按职工月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算;而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照发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