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人必须退场。但物业拒不退场,在一些小区这类纠纷并不鲜见,对此做了这样的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人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退出交接事宜,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物业档案; (二)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或者采用数字化管理形成的电子资料、数据; (三)移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资料; (四)移交物业服务用房; (五)分项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六)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该条对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人约定办理退出交接事宜进行了明确,有利于促进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双方的正常交接,维护小区安全稳定。 《条例》第六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阶段工作未完成、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其他纠纷未解决等为由拒绝退出及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 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的移交义务及法律责任)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