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探望权被剥夺可以吗? |
释义 | 离婚后未抚养子女的一方仍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且这种权利不能被非法剥夺。探望权是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权利,它应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探望权的行使应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如果探望权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法院可以中止探望。在司法实践中,探望权的剥夺是不存在的,但对违法行为或不履行程序的情况,抚养权方可以起诉要求中止对方的探望权。 法律分析 一、一方探望权被剥夺可以吗? 离婚父母双方对孩子的亲属权利并不会因双方婚姻关系的终结而消亡,也就是说,离婚后未抚养孩子一方仍然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且这种权利不能被非法剥夺。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望权的特征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探望权的剥夺是不存在的,但如果享受探望权的一方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探视权的相关程序,或者非法探望的情况下,则抚养权方可以向司法机关起诉要求中止对方的探望权,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认定和处理。 结语 离婚后未抚养子女一方仍享有探望权,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探望权是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权利,体现了基本人权和亲子情感的延续。探望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如存在违法行为或不履行程序,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在司法实践中,剥夺探望权是不存在的,具体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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