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样才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释义 | 符合下列条件才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4、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要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首先要认识本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的危险行为只侵害了特定的对象,而不危及公共安全,就不构成本罪。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他危险方法指的是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这些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3、本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大多是持放任态度的间接故意。但不论行为人出于直接还是间接故意,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在认定本罪时,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其范围,也不能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特别是要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二、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一)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 1、二者客体都是公共安全,但危险驾驶罪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此罪中“以其他危险方法”应做严格解释,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的范围,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2、二者主观故意不同,危险驾驶罪是间接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里既包括直接故意,又包括间接故意。 3、追逐竞驶构成的危险驾驶罪是情节犯。追逐竞驶,只有在情节恶劣的情况下才构成此罪。 (二)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分: 1、两者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主观上是间接故意,而交通肇事罪主观上是过失。 2、两者犯罪既遂的标准不同。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抽象危险犯,而交通肇事罪则是结果犯。 3,客观方面,危险驾驶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的行为方式,但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方式不一定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三、犯罪构成的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 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该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此外,该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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