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起诉被告不理法院的传票怎么办? |
释义 | 交通事故起诉被告不理法院传票,法院可缺席判决。交通事故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辩论、调解和判决等阶段。普通程序应在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延长。一审裁判不生效力时可进入二审程序。二审判决是终审,具有法律效力。受害者可通过整理材料并提交法院民事诉状来解决赔偿问题。 法律分析 一、交通事故起诉被告不理法院的传票怎么办? 交通事故起诉被告不理法院的传票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交通事故诉讼审判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 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受理后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 (二)审理前的准备。 法院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附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15日内提答辩状,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检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三)开庭审理 1、开庭三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 2、审理前核对讼诉参与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讼诉权利与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起诉请求和理由。 2)证人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 3)出示证据。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6)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证据。 7)质证双方就赔偿争议所得供的证据应互相质证。 4、法庭辩论。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及答辩后互相答辩。 5、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当事人争议核实清楚后法庭调查结束,应依法作出判决。 6、交通事故赔偿法庭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普通程序的审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一审普通程序结束后,如果当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诉,则一审裁判不生效力,而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经宣告或送达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对此裁判,当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诉或上诉。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若是受害者与肇事责任方,在协商后并不能确定具体的民事赔偿的方案,那么受害者就可以整理相关材料之后,书写民事诉状并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一般会在限定的期限范围内,通知案件的当事人参加开庭。 结语 交通事故起诉被告不理法院传票,法院可缺席判决。交通事故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辩论等。法庭调解不成时应及时判决。普通程序应在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延长。一审裁判不服可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起诉或上诉。受害者可整理材料,书写民事诉状并提交法院,法院将通知开庭参加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九条 【逾期提示见票的法律后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七条 【见票的效力】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六节 追索权 第六十九条 【追索权的限制】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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