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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二婚登记时提前出示离婚证行吗
释义
    一、办理二婚登记时提前出示离婚证行吗
    离婚后再次结婚的需要有离婚证,但离婚后再婚有以下两种情况:
    1、一般夫妻离婚通过民政局离婚登记后,想复婚的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会收回双方离婚证,再发给结婚证。
    2、如果是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民政局会发给双方离婚证,如果是通过法院起诉离婚的,那没有离婚证,只有法院的相关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作为离婚凭证。
    二、结婚迁户口流程是怎样的
    1、省内户口迁移
    第一步:双方携带个人证件到迁出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并且开一则《户籍证明》;
    第二步:带着开好的户籍证明以及个人证件来到迁入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填写《入户申请表》,填写后等待审批。有些地区需要提供婚育证明,新人提前电话咨询当地派出所,如需要即提前办理并携带。
    第三步:审批通过后,在网上将开好的迁入地的《户口准迁证明》转到迁出地派出所,再将户口转回迁入地即可落户。
    第四步:落户完成后,迁出一方要重新办理身份证,将身份证上的地址与落户地址保持一致。
    2、外省户口迁移
    外省迁移与省内迁移的步骤基本一样,但是在第三步中不能通过网络操作,需要新人自己亲自来回跑一趟,带着办好的迁入地《户口准迁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证件到手后再回到迁入方派出所办理落户。其他流程保持一致。
    户口迁移是结婚登记流程中的最后一步,且属于自愿行为,新人可以根据两人的实际需要确定迁入地点,并不影响两人的婚姻有效性。
    结婚登记在一些国家中是成立合法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在中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对于再婚的男女,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就需要用离婚证或者法院的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才能证明本人无配偶。
    三、再婚登记直接拿离婚证可以登记吗
    再婚登记不仅需要离婚证还需要户口簿。
    1、再婚登记手续是什么
    (1)申请:取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户藉证明/集体户口页)、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离过婚的请带上离婚证或判决书。
    (2)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
    (3)审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4)登记:问双方是否自愿,交纳登记费9元,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
    (5)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正式宣告缔结夫妻关系,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确认带上离婚证。
    2、申请再婚有哪些特别规定
    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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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20: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