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合同撤销后能否援引违约金条款 |
释义 | 一、民法典中合同撤销后能否援引违约金条款 民法典规定,合同被撤销后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后,不得援引合同中违约金的条款。但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零七条【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合同撤销权期限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但是当事人的这种撤销权并非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撤销权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超过了此期限还不行使,撤销权人就会失去撤销合同的权利,该合同有效。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放弃撤销权后,造成的法律后果就是,该撤销权消灭,合同产生绝对的效力,该当事人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要求撤销该合同,而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构成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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