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一:客户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在我行及同业账户(包括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等)目前状态逾期,或最近12个月内出现过一次逾期90天以上不良记录(即逾期状态标志为“4”)。 第二:通过其他征信渠道获悉客户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1)因违规用卡等行为被列入我行、同业、人民银行或征信机构不良客户信息库; (2)存在作为被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3)有恶意骗取银行资金行为; (4)正在服刑期间或最近7年内曾有过刑事犯罪记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