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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串通投标罪的司法解释
释义
    我国尚未出台关于串通投标罪的司法解释,但已经对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作出了规定。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涉及损害合法利益、造成经济损失、违法所得、中标金额、非法手段、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应予立案追诉。此外,还列举了一些认定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情形。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串通投标罪的司法解释,但对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六条[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怎么认定串通投标
    1、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者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
    2、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的;
    3、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
    4、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转账凭证中发现几个投标人转账凭证上的付款单位与其中某一投标人的单位名称相同,且是同一银行账号的;
    5、不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属同一单位的(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6、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招标人(招标代理)为投标人制作投标资料的;
    7、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以费用补偿的;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结果的;
    9、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虽然目前尚未出台针对串通投标罪的司法解释,但对于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如损害合法利益、造成经济损失、违法所得数额等,即可认定为串通投标罪。此外,还列举了一系列可能构成串通投标行为的情况。因此,在处理涉及串通投标的案件时,应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并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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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4:5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