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使代位权的效力如何? |
释义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对债务人的效力。虽然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权利行使的结果仍归属于债务人,即债权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或有关权利归于消灭,所获得的利益应归债务人。2、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对于第三人即次债务人来讲,无论权利是由债务人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利益均无影响。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3、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的是债务人的权利,因而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也不得超出债权的范围。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时虽可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不得专供清偿自己的债权,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欲以自己受领的财产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且必须是仅有一个债权人。如果有数个债权人时,对各个债权的清偿,应依法律规定的清偿原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风险提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注意事项: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是债权人重点关注的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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