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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疫情期间物价哄抬是否涉及犯罪行为
释义
    价格法第40条规定,禁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违法者将受到责令停止发布信息、改正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被责令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若涉及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将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分析
    我国价格法第40条明确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国家以及各地方的价格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发布涨价信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如果没有违法所得,可以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的,那么应该责令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哄抬物价发生在疫情期间,这个行为可能涉嫌构成犯罪。根据有关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关于价格管理,市场经营的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那么依照我国刑法,第225条第4项规定,将构成非法经营罪,最并且从重处罚。
    拓展延伸
    疫情期间物价哄抬:法律界的争议与解读
    疫情期间物价哄抬引发了法律界的广泛争议与解读。一方面,有人认为物价哄抬涉及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影响,应予以严厉打击和惩罚。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在市场供需关系下,物价的波动是正常的,只有在明显的价格操纵、欺诈等行为下才能构成犯罪。针对这一问题,法律界需要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和解释,明确物价哄抬是否涉及犯罪行为的标准和界限。同时,还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综上所述,疫情期间物价哄抬的法律界争议与解读凸显了对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关注,需要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应对这一问题。
    结语
    疫情期间物价哄抬引发了法律界的广泛争议与解读。法律明确规定了对于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和惩罚。然而,对于物价哄抬是否涉及犯罪行为的标准和界限仍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的法律解读和明确。在此背景下,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平衡至关重要。同时,也需要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应对疫情期间物价哄抬等问题,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或者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章 疫苗流通 第三十五条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疫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接种单位不得接收该疫苗。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二章 疫苗研制和注册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疾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相关研制规划,安排必要资金,支持多联多价等新型疫苗的研制。
    国家组织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科研单位、医疗卫生机构联合攻关,研制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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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9:38:55